一、制藥廠排水系統及其設計原則
排水系統應根據工藝設備排出的廢水性質、濃度和水量的特點確定。有害廢水經處理,達到國家排放標準后排出。制藥廠排出的水包括:生產過程產生的工藝廢水,生產環境與人員潔凈過程產生的洗滌廢水等。系統由排水設備、排污點(接口)、排水管、地面污水收集、排出的集水坑、地溝等與各種水質監測控制用儀器儀表組合而成。制藥廠的潔凈室內的排水設備以及與重力回水管道相連接的設備,必須在其排水出口以下部位設水封裝置,且排水系統應設有完善的透氣裝置。100級凈化區不設地漏,10000級等凈化區盡量不設或少設地漏。
為了利于清水的套用和污水的處理,應設計清水和污水各自獨立的排放管路。生產車間排水實行清污分流,清水下水排入廠區外管下水管網,污水經車間處理后排至廠區室外的污水管網,送入廠污水處理站統一處理。
此外,還必須注意不同工序產生廢水的特殊性,以使廢水的主體部分更易于處理。如含劇毒物質的廢水應與準備生物處理的廢水分開;不讓含氰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的廢水和呈酸性的廢水混合等。對受到的易燃液體、有毒物質、放射物質、放射性物質等污染的下水,應分別進行適當處理后排入下水道。
給制藥廠設計排水系統時,對于易燃易爆的生產廠房,應采用暗溝或暗管排水,且暗溝上覆土厚度應不小于200mm。不宜采用明溝,必須采用時,應分多段設置,每段長度不大于20m。各生產裝置、單元、建構筑物、罐組、管溝及電纜溝等下水道的出口處,工業生產裝置內塔、泵、冷換設備等區的圍堰下水道出口處,下水道排入干管處以及干管每隔250m外應設置水封設施,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水封井的井底應設沉淀段,其深度應小于250mm。
建筑物內由于防水、防爆的要求不同,而分隔開不同的房間時,每個房間的下水道出口應單獨設置水封,罐組的水封設施應設在防火堤時,應采取封閉措施,下水道的控制閥門應設在防火堤外。
廢水系統除應在出口處設置水封井、油水分離器等設施外,還必須在生產區域與其他區域之間設置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性地進入廢水系統。水封井宜采用增修溢水槽式的水封井。對含有不溶解于水的可燃液體和油類物質的下水道,應設置油水分離池,以分離油水,防止排入下水道引起燃燒。
二、制藥廠潔凈區域的排水要求
潔凈室內的排水設備以及與重力回水管道相連接的設備,必須在其排水出口以下部位設水封裝置,且排水系統應設有完善的透氣裝置;100級凈化區不設地漏,10000級等凈化區盡量不設或少設地漏;潔凈室的地漏要求材質不易腐蝕、不易結垢、有密封蓋、開啟方便,能防止廢水、廢氣倒灌。
在排水立管上設置輔助通氣管道或專用通氣管,使室內外排水管道中散發的有害氣體能排到大氣中,并使水流通暢,防止水封被破壞廠房內應優先采用塑料排水管,建筑硬聚氯乙烯排水管具有質輕、便于安裝、節能、不結垢和不銹蝕等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