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生產和檢驗設備都應當有明確的操作規程。
2、制藥廠生產設備應當在確認的參數范圍內使用。
3、應當按照詳細規定的操作規程清潔生產設備。制藥廠生產設備清潔的操作規程應當規定具體而完整的清潔方法、清潔用設備或工具、清潔劑的名稱和配制方法、去除前一批次標識的方法、保護已清潔設備在使用前免受污染的方法、已清潔設備最長的保存時限、使用前檢查設備清潔狀況的方法,使操作者能以可重現的、有效的方式對各類設備進行清潔。
如需拆裝設備,還應當規定設備拆裝的順序和方法;如需對設備消毒或滅菌,還應當規定消毒或滅菌的具體方法、消毒劑的名稱和配制方法。必要時,還應當規定設備生產結束至清潔前所允許的最長間隔時限。
4、已清潔的制藥廠生產設備應當在清潔、干燥的條件下存放。
5、用于藥品生產或檢驗的設備和儀器,應當有使用日志,記錄內容包括使用、清潔、維護和維修情況以及日期、時間、所生產及檢驗的藥品名稱、規格和批號等。
6、制藥廠生產設備應當有明顯的狀態標識,標明設備編號和內容物(如名稱、規格、批號);沒有內容物的應當標明清潔狀態。
7、不合格的設備如有可能應當搬出生產和質量控制區,未搬出前,應當有醒目的狀態標識。
8、主要固定管道應當標明內容物名稱和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