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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3.4 廠房的防火間距

文章來源 作者:華盛興邦工程 時間:2018-09-26 11:13

3.4.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廠房之間及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4.1的規定,與甲類倉庫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5.1條的規定。

注:1 乙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不宜小于30m。單、多層戊類廠房之間及與戊類倉庫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將戊類廠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規范第5.2.2條的規定執行。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置的生活用房應按民用建筑確定,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確需相鄰布置時,應符合本表注2、3的規定。
2 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于4m。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外墻均為不燃性墻體,當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墻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各不大于外墻面積的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甲、乙類廠房(倉庫)不應與本規范第3.3.5條規定外的其他建筑貼鄰。
3 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規范第6.5.3條的規定設置防火卷簾時,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丙、丁、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m。
4 發電廠內的主變壓器,其油量可按單臺確定。
5 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既有廠房,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6 當丙、丁、戊類廠房與丙、丁、戊類倉庫相鄰時,應符合本表注2、3的規定。
3.4.2 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
3.4.3 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4.3的規定,但甲類廠房所屬廠內鐵路裝卸線當有安全措施時,防火間距不受表3.4.3規定的限制。

3.4.4 高層廠房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材料堆場(除煤和焦炭場外)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4章的規定,且不應小于13m。
3.4.5 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較高一面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2 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無天窗或洞口、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墻上開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于4m。
3.4.6 廠房外附設化學易燃物品的設備,其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附設設備的外壁或相鄰廠房外墻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3.4.1條的規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設備,可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確定。
總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類液體儲罐,當直埋于廠房外墻外,且面向儲罐一面4.0m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4.7 同一座“U”形或“山”形廠房中相鄰兩翼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本規范第3.4.1條的規定,但當廠房的占地面積小于本規范第3.3.1條規定的每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時,其防火間距可為6m。
3.4.8 除高層廠房和甲類廠房外,其他類別的數座廠房占地面積之和小于本規范第3.3.1條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按其中較小者確定,但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限者,不應大于10000m2)時,可成組布置。當廠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時,組內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m;當廠房建筑高度大于7m時,組內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
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根據相鄰兩座中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筑,按本規范第3.4.1條的規定確定。
3.4.9 一級汽車加油站、一級汽車加氣站和一級汽車加油加氣合建站不應布置在城市建成區內。
3.4.10 汽車加油、加氣站和加油加氣合建站的分級,汽車加油、加氣站和加油加氣合建站及其加油(氣)機、儲油(氣)罐等與站外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建筑、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以及站內各建筑或設施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 50156的規定。
3.4.11 電力系統電壓為35kV~500kV且每臺變壓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變、配電站以及工業企業的變壓器總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壓變電站,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3.4.1條和第3.5.1條的規定。
3.4.12 廠區圍墻與廠區內建筑的間距不宜小于5m,圍墻兩側建筑的間距應滿足相應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

條文說明

3.4 廠房的防火間距

本規范第3.4和3.5節中規定的有關防火間距均為建筑間的最小間距要求,有條件時,設計師要根據建筑的體量、火災危險性和實際條件等因素,盡可能加大建筑間的防火間距。
影響防火間距的因素較多,條件各異。在確定建筑間的防火間距時,綜合考慮了滅火救援需要、防止火勢向鄰近建筑蔓延擴大、節約用地等因素以及滅火救援力量、火災實例和滅火救援的經驗教訓。
在確定防火間距時,主要考慮飛火、熱對流和熱輻射等的作用。其中,火災的熱輻射作用是主要方式。熱輻射強度與滅火救援力量、火災延續時間、可燃物的性質和數量、相對外墻開口面積的大小、建筑物的長度和高度以及氣象條件等有關。對于周圍存在露天可燃物堆放場所時,還應考慮飛火的影響。飛火與風力、火焰高度有關,在大風情況下,從火場飛出的“火團”可達數十米至數百米。
3.4.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建筑間的防火間距是重要的建筑防火措施,本條確定了廠房之間,廠房與乙、丙、丁、戊類倉庫,廠房與民用建筑及其他建筑物的基本防火間距。各類火災危險性的廠房與甲類倉庫的防火間距,在本規范第3.5.1條中作了規定,本條不再重復。
(1) 由于廠房生產類別、高度不同,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也有所區別。對于受用地限制,在執行本條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有困難時,允許采取可以有效防止火災在建筑物之間蔓延的等效措施后減小其間距。
(2) 本規范第3.4.1條及其注1中所指“民用建筑”,包括設置在廠區內獨立建造的辦公、實驗研究、食堂、浴室等不具有生產或倉儲功能的建筑。為廠房生產服務而專設的輔助生活用房,有的與廠房組合建造在同一座建筑內,有的為滿足通風采光需要,將生活用房與廠房分開布置。為方便生產工作聯系和節約用地,丙、丁、戊類廠房與所屬的輔助生活用房的防火間距可減小為6m。生活用房是指車間辦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浴室(不包括鍋爐房)、就餐室(不包括廚房)等。
考慮到戊類廠房的火災危險性較小,對戊類廠房之間及其與戊類倉庫的防火間距作了調整,但戊類廠房與其他生產類別的廠房或倉庫的防火間距,仍需執行本規范第3.4.1條、第3.5.1條和第3.5.2條的規定。
(3) 在本規范第3.4.1條表3.4.1中,按變壓器總油量將防火間距分為三檔。每臺額定容量為5MV·A的35kV鋁線電力變壓器,存油量為2.52t,2臺的總油量為5.04t;每臺額定容量為10MV·A時,油量為4.3t,2臺的總油量為8.6t。每臺額定容量為10MV·A的110kV雙卷鋁線電力變壓器,存油量為5.05t,兩臺的總油量為10.1t。表中第一檔總油量定為5t~10t,基本相當于設置2臺5MV·A~10MV·A變壓器的規模。但由于變壓器的電壓、制造廠家、外形尺寸的不同,同樣容量的變壓器,油量也不盡相同,故分檔仍以總油量多少來區分。
3.4.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甲類廠房的火災危險性大,且以爆炸火災為主,破壞性大,故將其與重要公共建筑和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作為強制性要求。
盡管本條規定了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但甲類廠房涉及行業較多,凡有專門規范且規定的間距大于本規定的,要按這些專項標準的規定執行,如乙炔站、氧氣站和氫氧站等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氧氣站設計規范》GB 50030、《乙炔站設計規范》GB 50031和《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等的規定。
有關甲類廠房與架空電力線的最小水平距離要求,執行本規范第10.2.1條的規定,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和助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執行本規范第4章的有關規定。
3.4.3 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以及會散發火星等火源的鐵路、公路,位于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附近時,均存在引發爆炸的危險,因此二者要保持足夠的距離。綜合各類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火源情況,規定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與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防火間距不小于30m。
甲類廠房與鐵路的防火間距,主要考慮機車飛火對廠房的影響和發生火災或爆炸時,對鐵路正常運行的影響。內燃機車當燃油霧化不好時,排氣管仍會噴火星,因此應與蒸汽機車一樣要求,不能減小其間距。當廠外鐵路與國家鐵路干線相鄰時,防火間距除執行本條規定外,尚應符合有關專業規范的規定,如《鐵路工程設計防火規范》TB 10063等。
專為某一甲類廠房運送物料而設計的鐵路裝卸線,當有安全措施時,此裝卸線與廠房的間距可不受20m間距的限制。如機車進入裝卸線時,關閉機車灰箱、設置阻火罩、車箱頂進并在裝甲類物品的車輛之間停放隔離車輛等阻止機車火星散發和防止影響廠房安全的措施,均可認為是安全措施。
廠外道路,如道路已成型不會再擴寬,則按現有道路的最近路邊算起;如有擴寬計劃,則要按其規劃路的路邊算起。廠內主要道路,一般為連接廠內主要建筑或功能區的道路,車流量較大。次要道路,則反之。
3.4.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高層廠房與各類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
高層廠房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第4.2.1條的規定執行,與甲、乙、丙類液體裝卸鶴管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第4.2.8條的規定執行,與濕式可燃氣體儲罐或罐區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表4.3.1的規定執行,與濕式氧氣儲罐或罐區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表4.3.3的規定執行,與液化天然氣儲罐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表4.3.8的規定執行,與液化石油氣儲罐的間距按本規范表4.4.1條的規定執行,與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表4.5.1條的規定執行。高層廠房、倉庫與上述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凡小于13m者,仍應按13m確定。
3.4.5 本條根據上面幾條說明的情況和本規范第3.4.1條、第5.2.2條規定的防火間距,考慮建筑及其滅火救援需要,規定了廠房與民用建筑物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的條件。
3.4.6 本條主要規定了廠房外設置化學易燃物品的設備時,與相鄰廠房、設備的防火間距確定方法,如圖1。裝有化學易燃物品的室外設備,當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設備時,設備本身可按相當于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考慮。室外設備的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設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與相鄰廠房外墻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3.4.1條~第3.4.4條的規定,即室外設備內裝有甲類物品時,與相鄰廠房的間距不小于12m;裝有乙類物品時,與相鄰廠房的間距不小于10m。

化學易燃物品的室外設備與所屬廠房的間距,主要按工藝要求確定,本規范不作要求。
小型可燃液體中間罐常放在廠房外墻附近,為安全起見,要求可能受到火災作用的部分外墻采用防火墻,并提倡將儲罐直接埋地設置。條文“面向儲罐一面4.0m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中“4.0m范圍”的含義是指儲罐兩端和上下部各4m范圍,見圖2。

3.4.7 對于圖3所示的“山形”、“凵形”等類似形狀的廠房,建筑的兩翼相當于兩座廠房。本條規定了建筑兩翼之間的防火間距(L),主要為便于滅火救援和控制火勢蔓延。但整個廠房的占地面積不大于本規范第3.3.1條規定的一個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時,該間距L可以減小到6m。

3.4.8 對于成組布置的廠房,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廠房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4.1條的有關規定。而高層廠房撲救困難,甲類廠房火災危險性大,不允許成組布置。
(1) 廠房建設過程中有時受場地限制或因建設用地緊張,當數座廠房占地面積之和不大于第3.3.1條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時,可以成組布置;面積不限者,按不大于10000m2考慮。
如圖4所示:假設有3座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丙、丁、戊廠房,其中丙類火災危險性最高,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丙類廠房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為8000m2,則3座廠房面積之和應控制在8000m2以內;若丁類廠房高度大于7m,則丁類廠房與丙、戊類廠房間距不應小于6m;若丙、戊類廠房高度均不大于7m,則丙、戊類廠房間距不應小于4m。

(2) 組內廠房之間規定4m的最小間距,主要考慮消防車通行需要,也是考慮滅火救援的需要。當廠房高度為7m時,假定消防員手提水槍往上成60°角,就需要4m的水平間距才能噴射到7m的高度,故以高度7m為劃分的界線,當大于7m時,則應至少需要6m的水平間距。
3.4.9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汽油、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均屬甲類物品,火災或爆炸危險性較大,而城市建成區建筑物和人員均較密集,為保證安全,減少損失,本規范對在城市建成區建設的加油站和加氣站的規模作了必要的限制。
3.4.10 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 50156對加氣站、加油站及其附屬建筑物之間和加氣站、加油站與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均有詳細要求??紤]到規范本身的體系和方便執行,為避免重復和矛盾,本規范未再規定。
3.4.11室外變、配電站是各類企業、工廠的動力中心,電氣設備在運行中可能產生電火花,存在燃燒或爆裂的危險。一旦發生燃燒或爆炸,不但本身遭到破壞,而且會使一個企業或由變、配電站供電的所有企業、工廠的生產停頓。為保護保證生產的重點設施,室外變、配電站與其他建筑、堆場、儲罐的防火間距要求比一般廠房嚴格些。
室外變、配電站區域內的變壓器與主控室、配電室、值班室的防火間距主要根據工藝要求確定,與變、配電站內其他附屬建筑(不包括產生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建筑)的防火間距,執行本規范第3.4.1條及其他有關規定。變壓器可以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考慮。
3.4.12 廠房與本廠區圍墻的間距不宜小于5m,是考慮本廠區與相鄰地塊建筑物之間的最小防火間距要求。廠房之間的最小防火間距是10m,每方各留出一半即為5m,也符合一條消防車道的通行寬度要求。具體執行時,尚應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故條文中用了“不宜”的措詞。
如靠近相鄰單位,本廠擬建甲類廠房和倉庫,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儲罐、液體石油氣儲罐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建構筑物時,應使兩相鄰單位的建構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符合本規范相關條文的規定。故本條文又規定了在不宜小于5m的前提下,還應滿足圍墻兩側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要求。
當圍墻外是空地,相鄰地塊擬建建筑物類別尚不明了時,可按上述建構筑物與一、二級廠房應有防火間距的一半確定與本廠圍墻的距離,其余部分由相鄰地塊的產權方考慮。例如,甲類廠房與一、二級廠房的防火間距為12m,則與本廠區圍墻的間距需預先留足6m。
工廠建設如因用地緊張,在滿足與相鄰不同產權的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或設置了防火墻等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時,丙、丁、戊類廠房可不受距圍墻5m間距的限制。例如,廠區圍墻外隔有城市道路,街區的建筑紅線寬度已能滿足防火間距的需要,廠房與本廠區圍墻的間距可以不限。甲、乙類廠房和倉庫及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儲罐、堆場不能沿圍墻建設,仍要執行5m間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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