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工廠設計之設備結構的衛生與安全內容如下。食品機械設備結構的衛生與安全可以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從食品安全衛生角度提出的要求;二是從操作人員安全性提出的要求。
一、食品工廠設計對食品安全衛生方面的結構要求
食品加工機械與設備在結構方面一般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1)設備結構、產品輸送管道和連接部分不應有滯留產品的凹陷及死角
(2)無菌灌裝設備中與產品直接接觸的管道應采用符合標準要求的不銹鋼衛生鋼管及管件閥門,管道控制閥采用易于清洗和殺菌的衛生型閥門結構。
(3)外部零部件伸入產品區域處應設置可靠的密封,以免產品受到外界的污染。
(4)任何與產品接觸的軸承都應為非潤滑型;潤滑型軸承如處于產品區域,軸承周圍應具有可靠的密封裝置以防止產品被污染
(5)產品區域應與外界隔離,在某些情況下至少應加防護罩以防止異物落入或害蟲侵人。工作空氣過濾裝置應保證不得使5μm以上的塵埃通過。
(6)設備上應設有安全衛生的裝、卸料裝置。
(7)零件及螺栓、螺母等緊固件應可靠固定,防止松動,不應因振動而脫落。
(8)在產品接觸表面上黏結的橡膠件、塑料件(如需固定的密封墊圈、視鏡膠框)等應連續黏結,保證在正常工作條件(清洗、加熱、加壓)下不脫落。
二、食品工廠設計對操作安全對設備結構要求
(1)機械設備的齒輪、皮帶、鏈條、摩擦輪等外露運動部件應設置防護罩,使之在運行時人體任意部位難于接觸。
(2)機械設備的液壓系統、氣動系統、電氣系統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規定。機械設備的電路、所選擇的電動機、置于設備上的二次儀表及操作控制單元以及它們的接線和安裝,應妥善考慮到其具體工作環境所需的防水、防塵或防爆等方面的特定要求。
(3)具壓力、高溫內腔的設備應設置安全閥、泄壓閥等超壓泄放裝置,必要時并配置自動報警裝置;各機械設備的安全操作參數,如額定壓力、額定電壓、最高加熱溫度等,應在銘牌上標出。
(4)設備上具有潛在危險因素的,對人身和設備安全可能構成威脅的人孔蓋、貯罐上的罐蓋、可能經常開啟的轉動部分的防護罩,應具有聯鎖裝置。各種腔、室、罐、塔的人孔蓋不可自動鎖死。人孔直徑至少為450m,或為380mmx510mm以上的橢圓形,入孔蓋一般向外開。高度超過2m以上的立式或臥式貯罐,設在底部和側部的人孔蓋應向內開,設計成橢圓形,以便拆卸和安裝
(5)備有梯子和操作平臺的設備,臺面及梯子踏板的材料和構造應具有防滑性能。與塔壁、罐壁平行的梯子,應設置等距踏條,踏條間距不得大于350mm;踏條與塔壁、罐壁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65m。安裝固定后,梯子前面與最近固定物之間距離不得小于750mm(設備使用單位應提供足夠的廠房)。
(6)機械的外表面應光滑、無棱角、無尖刺。
(7)在正常運行(或空載運行)的情況下,設備的噪聲不應超過85dB(A)。
(8)在工作過程中,當操作人員的手經常會與產品相接觸時,啟動和停車應不采用非接觸式手動操作,而應采用足踏或膝蓋的開關。
(9)操作件結構形式應先進合理,經常使用的手輪、手柄的操縱力應均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