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鍋爐選型原則
1、必須滿足供熱負荷以及熱介質參數的要求。
2、應能有效燃燒所選用的燃料,且對煤種有較好的適應性。
3、應有較高的熱效率,應不低于《工業鍋爐產品技術條件》中規定的數值;鍋爐出力應能經濟有效地適應用戶熱負荷的變化,通常燃燒鍋爐的經濟負荷為其額定出力70%~80%,低負荷不應低于其出力的20%~30%,要盡量避免長期低負荷運行。
4、應優先選用國家公布推廣的節能鍋爐產品和經中國工業鍋爐行業評審委員會評審出的優良節能鍋爐產品,不得使用國家已公布淘汰的產品。
5、應選用消煙除塵效率較好,利于環保要求的鍋爐,一般宜選用不冒黑煙、排塵原始濃度較低的層燃鍋爐。
6、同一鍋爐房內應盡量采用相同容量和相同燃燒設備的鍋爐,利于設計施工、安裝運行。當供熱介質參數不同或冬、夏季負荷差別較大時,也可采用不同類型、不同出力的鍋爐。
7、所選擇的鍋爐應在基建、運行維修和環境保護等方面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必要時進行多方案比較,推薦出經濟合理技術先進并符合國家規范及滿足用戶需求的最佳方案。
8、對于出力在1t/h以下的鍋爐,宜采用抽板頂升明火反燒、下飼式、雙層爐排、簡易煤氣等燃燒方式的鍋爐。
9、在市區和民用建筑中一般不選用沸騰鍋爐,但因使用石煤/煤矸石或不能用其他爐型有效燃燒的低揮發無煙煤、劣質煤燃燒而必須選用沸騰鍋爐時,鍋爐煙道應設置機械排灰裝置。人工清理冷灰和溢流渣時,應有安全防護措施,除灰設施必須完善。
(2)鍋爐臺數的確定
1、鍋爐房采用鍋爐的參數應根據熱負荷的調度、鍋爐檢修和擴建的可能性等因素確定,一般不少于兩臺。當選用一臺鍋爐能滿足熱負荷和鍋爐檢修的需要時,可裝設一臺鍋爐;當采用機械加煤鍋爐,且鍋爐房為新建時,鍋爐臺數一般不超過4臺,鍋爐房擴建和改建時鍋爐總臺數不宜超過7臺;當采用手工加煤鍋爐,鍋爐房新建時,鍋爐臺數一般不超過3臺,改建和擴建時鍋爐總臺數不宜超過5臺。
2、鍋爐房備用鍋爐的設置可按下述原則確定。
以供暖、通風和生活負荷為主的鍋爐房一般不設置備用鍋爐,鍋爐的正常檢修應在非供暖期進行。以生產負荷為主的鍋爐房,當非供暖期至少能停用一臺鍋爐輪流進行檢修時,可不設置備用鍋爐。專供生產及生活用熱負荷的鍋爐房,應根據生產要求考慮是否需設置備用鍋爐。當不設置備用鍋爐使生產上發生事故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時應設置一臺備用鍋爐。
如按設計規劃要求,已落實近期內熱負荷將有較大增長時,可選擇單臺出力較大的鍋爐,土建設計時可預留位置,并在輔助設備選擇,系統管道等方面均適當加大;對遠期可能發展的熱負荷在鍋爐房設計時不可預留,僅在總圖布置上留出鍋爐房發展所需要的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