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藥廠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占地面積的關系
生產安全防火不但對各類廠房的耐火等級給出要求,而且對廠房的層數和占地面積有所限制,并且應符合圖1的要求(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另有規定者除外)。
甲、乙類潔凈廠房的占地面積,以單層3000m2和多層2000m2為宜。但在特殊情況下,若有疏散距離的保證,也可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的規定執行。對于丙、丁、戊類潔凈廠房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的規定。
二、特殊單體安全防火規定
在小型企業中,面積不超過300m2獨立的甲、乙類廠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建筑;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均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但上述丙類廠房面積不超過500m2,丁類廠房面積不超過1000m2,也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建筑。特殊貴重的機器、儀表、儀器等應設在一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
鍋爐房應為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但每小時鍋爐的總蒸發量不超過4t的燃煤鍋爐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油浸電力變壓器室應采用一級耐火等級的建筑,高壓配電裝置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其他防火要求應按現行的電力設計規范執行);
變電所、配電所不應設在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內或貼鄰建造,但供上述甲、乙類專用的10kV及以下的變電所、配電所,當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隔開時,可一面貼鄰建造,而乙類廠房的配電所必須在防火墻上開窗時,應設非燃燒體的密封固定窗;
多功能的多層或高層廠房內,可設丙、丁、戊類物品庫房,但必須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h非燃燒體墻和1.5h的非燃燒體樓板與廠房隔開,庫房的耐火等級和面積應符合相應的規定;甲、乙類生產不應設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
制藥廠廠房內設置甲、乙類物品的中間倉庫室,其儲量不宜超過一晝夜的需要量,中間倉庫應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非燃燒體墻和1.5h的非燃燒體樓板與其他部分隔開。
制藥廠潔凈廠房的甲、乙類宜采用單層廠房,其防火墻間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單層廠房應為3000m2,多層廠房應為2000m2。
甲、乙類生產或設置在甲、乙類生產環境中的裝配式潔凈室,其頂棚和壁板(包括內部填充物)應為非燃燒體。在一個防火區內的綜合性廠房,其潔凈生產與一般生產區域之間應設置非燃燒體隔墻封閉到頂。隔墻及其相應頂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h,隔墻上的門窗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6h。穿過隔墻或頂板的管線周圍空隙應采用非燃燒材料緊密填塞。
技術豎井壁應為非燃燒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h。井壁上檢查門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6h;豎井內在各層或間隔一層樓板處,應采用相當于樓板耐火極限的非燃燒體作水平防火分隔;穿過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線周圍空隙,應采用非燃燒材料緊密堵塞。
三、制藥廠廠房的防火間距
除了制藥廠廠房自身的防火外,廠房之間的防火安全間距亦非常重要。廠房之間的防火安全間距不應小于圖2的規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另有規定者除外。
但是,在制藥廠工程設計與實施過程中,還可根據特殊情況做一些調整。對于一座Ⅱ、Ⅲ形廠房,其兩翼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圖2的規定。如該制藥廠廠房的占地面積不超過圖1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占地面積(面積不限者,不應超過10000m2),其兩翼之間的間距可為6m。而廠房附設有化學易燃物品的室外設備時,則其室外設備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附設設備外壁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0m;與相鄰廠房外墻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圖2的規定(非燃燒體的室外設備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確定)。如果數座廠房(高層廠房和甲類廠房除外)的占地面積總和不超過圖1的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占地面積時,則可成組布置,但允許占地面積應綜合考慮組內各個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生產類別,按其中允許占地面積較小的一座確定(面積不限者,不應超過10000m2),并要求組內廠房之間的間距:當制藥廠廠房高度不超過7m時,不應小于4m;超過7m時,不應小于6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