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耐火等級是以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兩因素確定的。構件的耐火極限是指建筑構件在規定的耐火試驗條件下,能經受火災考驗的最大限度,用小時表示。由于構件的材料不同,火災時測定耐火極限的方法也不一樣,一般按以下三種情況進行測定。
1、從構件受到火災的作用開始到構件失去支持能力為止的這段時間稱耐火極限,例如木制構件即可按這種狀態進行測定。
2、從構件受到火災的作用起到出現穿透性裂縫為止的這段時間也稱耐火極限,如磚石構件、混凝土構件的耐火極限即按此法進行測定。
3、從構件受到火災的作用起到構件背面溫度升高到220℃為止的這段時間也稱耐火極限,例如金屬構件即按此方法進行測定。
以上三種情況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種,都被認為該構件已達到了耐火極限。我國消防研究部門對各種建筑構件均做了耐火極限試驗,其數據收集到現行建筑防火規范中,作為進行建筑設計的依據之一。
構件的燃燒性能被分為三類。第一類為非燃燒體,指用非燃燒材料做成的構件,如石材、金屬材料等。第二類為燃燒體,指用容易燃燒的材料做的構件,如木材等。第三類為難燃燒體,指用不易燃燒的材料做成的構件,或者用燃燒材料做成,但用非燃燒材料作為保護層的構件,例如瀝青混凝土構件,木板條抹灰的構件均屬于難燃燒體。有關這三類構件的具體燃燒性能詳載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
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各級建筑物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均不應低于圖1的規定。
圖1
二級耐火等級的多層和高層工業建筑內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過200kg/m2的房間,其梁、樓板的耐火極限應符合一級等級的要求,但設有自動滅火設備時,其梁、樓板的耐火極限仍可按二級耐火等級的要求;承重構件為非燃燒體的工業建筑(甲、乙類庫房和高層庫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墻為非燃燒體時,耐火極限可降低到0.25h,為難燃燒體時,可降低到0.5h;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樓板(高層工業建筑的樓板除外)如耐火極限達到1h有困難時,可降低到0.5h;有人進入的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h;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頂如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h的承重構件有困難時,可采用無保護層的金屬構件。但甲、乙、丙類液體火焰能燒到的部位,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建筑物的屋頂層應采用非燃燒體,但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非燃燒體屋面基層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層;大型、中型電子計算機機房,宜采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
制藥廠房的潔凈廠房是密閉廠房,火災發生后煙量特別大,熱量無處散發,室內迅速升溫,為避免一旦發生火災而迅速蔓延,對潔凈室的頂棚和壁板規定其燃燒性能為非燃燒體,不得使用有機復合材料。頂棚的耐火極限不低于0.4h,壁板的耐火極限不低于0.5h,疏散通道的頂棚和壁板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h。